(2016)粤1621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原告邝某某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1民初1420号原告:邝某某,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某某,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所在地为河源市源城区红星路11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邝某某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邝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71元,由原告邝某某负担。审判员 钟东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