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4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46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陕0404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已确认并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04执4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正审判员 段边区审判员 史雪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