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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执监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孟州市九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晓立、刘俊宏、李敬花民间借贷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州市九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晓立,刘俊宏,李敬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执监124号申请执行人孟州市九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清风大街西段大学生公寓楼下。法定代表人薛德龙,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晓立,男,汉族,1976年12月8日出生,住孟州市大定办东大街西段北侧。被执行人刘俊宏,男,汉族,1981年11月19日出生,住孟州市槐树乡刘庄村*号。被执行人李敬花,女,汉族,1977年6月7日出生,住孟州市河阳办后逯村南街*号。孟州市九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晓立、刘俊宏、李敬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孟州市人民法院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孟民谷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由孟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温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孟州市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进忠审判员  李志国审判员  张瑞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向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