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3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忠明与被告于涛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明,于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3206号原告:张忠明。被告:于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明与被告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相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鲲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