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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3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忠明与被告于涛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明,于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3206号原告:张忠明。被告:于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明与被告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相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鲲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