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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4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林锦静、温州林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锦静,温州林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林明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4875号申请执行人林锦静,女,汉族,1972年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51972********),住瑞安市塘下镇凤前西路**号。被执行人温州林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泰汽车配件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工业区C区。法定代表人林明巧。被执行人林明巧,男,汉族,1961年8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51961********),住瑞安市塘下镇凤前西路**号。申请执行人林锦静与被执行人林泰汽车配件公司、林明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7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泰汽车配件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4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林明巧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16年8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8月19日,本院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C区厂房(产权证号:00043807,该厂房已回收拆除)登记在被执行人林泰汽车配件公司名下;2016年4月26日,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塘下分局查询,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韩田村文明南路49、51号房屋[产权证号:000053888号,该屋抵押于华锋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在被执行人林明巧名下。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均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本院向浙江省公安厅查询,上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别克牌轿车、江铃牌轻型厢式货车[已注销]、雪佛兰牌轿车均登记在被执行人林泰汽车配件公司名下,被执行人林明巧名下均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车辆[上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别克牌轿车、雪佛兰牌轿车。本院向瑞安市中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取被执行人林泰汽车配件公司在安阳C区厂房拆迁补偿款7610066.69元。在(2016)浙0381执1634号案中,2016年7月2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林明巧名下的上述房屋移送评估拍卖,因该屋已设定贷款抵押,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拍卖。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信息导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失信系统,且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中予以曝光。因被执行人林泰汽车配件公司在本院执行案件共有18件,涉及执行标的有1339万多元,本院已提取被执行人厂房拆迁补偿款7610066.69元,扣除受理费、执行费等费用,余款7343150.69元参与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领得分配款1063350元,剩余借款本金876650元及利息未履行。关于被执行人林泰汽车配件公司名下的上述车辆,有的无执行价值,有的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对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对此,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2016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案款分配方案,谈话笔录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两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48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仲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