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6民初4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兰州中浩日盛商贸有限公司与大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中浩日盛商贸有限公司,大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6民初4292号原告:兰州中浩日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草场街大破沟煤炭市场。法定代表人:王小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云,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工业开发区028号。法定代表人:胡永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希亮,男,1976年5月6日出生,大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职员,住吉林省白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明,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大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南省安阳市。原告兰州中浩日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浩公司)与被告大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燃料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中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按照51%持股承担过渡期的亏损811553元;2.判决被告承担隐瞒财务情况所造成的34万元人民币的财务支出。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016年3月4日双方股权转让交割完成。经审计发现在双方约定的股权转让过渡期内,目标公司存在亏损和未如实披露公司损益的事实。原告依据之前的审计评估报告作出受让决定,而被告在进行转让股权前对公司的财务情况恶意隐瞒,故诉至法院。大唐燃料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大唐燃料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17层,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的原则,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大唐燃料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17层,其在怀柔仅为注册登记地址,并未有实际办公地点。公司的住所地是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只有当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时,才以公司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西城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无权管辖。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泽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