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7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宏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7执540号张家强,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村,联系电话186××××2956张彦平,女,1975年8月7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口镇××村张宏,男,1974年3月5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口镇××村张家强申请张彦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7民初50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家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玉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