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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民初2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柳州市恒运卓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莫海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恒运卓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莫海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3民初2996号原告柳州市恒运卓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蝴蝶山路58号阳光花园17栋3-17号。法定代表人罗天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剑军,广西甲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桂莉,该公司员工。被告莫海翔,男,1978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恒运卓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莫海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市恒运卓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拖欠的物业费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恒运卓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州市恒运卓越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林兰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