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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1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米易县小艳电汽车电汽维修店申请执行米易县宗霖修理厂终结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易县小艳电汽车电汽维修店,米易县宗霖修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1执361号申请人米易县小艳电汽车电汽维修店,经营场所:四川省米易县,统一信用代码510421600119965。经营者孙强林,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米易县宗霖修理厂,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组织机构代码05217762-5。投资人李宗平,系该厂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5)米易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该案,现被执行人米易县宗霖修理厂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5)米易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天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