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2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赵国兴终本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瑞,赵国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2执309号申请执行人孙瑞,男,汉族,住址肇东市.被执行人赵国兴,男,汉族,住址肇东市.孙瑞与赵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国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瑞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赵国兴偿还借款50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孙瑞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彦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齐爱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