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执1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胡志强与襄阳驰捷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志强,襄阳驰捷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588号申请执行人胡志强,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襄阳驰捷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芙蓉湾。法定代表人吴鹏程,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5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襄阳驰捷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襄阳驰捷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胡志强支付工资3256.18元、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6256.18元、经济补偿金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38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申请执行人襄阳驰捷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银行存款33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