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民初9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谭平与陈千川、曾慧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平,陈千川,曾慧,广西千珍制药有限公司,广西柳州长安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9058号申请人:谭平,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委托代理人:刘志荣,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博捷,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请人:陈千川,男,1967年5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被申请人:曾慧,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申请人:广西千珍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银海大道838号。法定代表人:陈宇。被申请人:广西柳州长安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融安县城五里亭。法定代表人:陈千川。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谭平与被申请人陈千川、曾慧、广西千珍制药有限公司、广西柳州长安制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谭平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千川、曾慧、广西千珍制药有限公司、广西柳州长安制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200000元的财产,并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谭平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千川、曾慧、广西千珍制药有限公司、广西柳州长安制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2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春海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姜彩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棉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