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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526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5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向申请执行人高某某支付案件款530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某某可供执行财产。由于本案履行期限届满,经本院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执5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审 判 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