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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5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伟伟、张大鹏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伟伟,张大鹏,张位位,周磊,戴志高,汤先运,沙雨雨,沙依志,吕小峰,王委委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5874号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乔建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梓郡,该公司职工。被告张伟伟,居民。被告张大鹏,居民。被告张位位,农民。被告周磊,农民。被告戴志高,居民。被告汤先运,农民。被告沙雨雨,农民。被告沙依志,农民。被告吕小峰,农民。被告王委委,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伟伟、张大鹏、张位位、周磊、戴志高、汤先运、沙雨雨、沙依志、吕小峰、王委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依法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红亮代理审判员  周新欢人民陪审员  刘振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玉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