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5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伟伟、张大鹏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伟伟,张大鹏,张位位,周磊,戴志高,汤先运,沙雨雨,沙依志,吕小峰,王委委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5874号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乔建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梓郡,该公司职工。被告张伟伟,居民。被告张大鹏,居民。被告张位位,农民。被告周磊,农民。被告戴志高,居民。被告汤先运,农民。被告沙雨雨,农民。被告沙依志,农民。被告吕小峰,农民。被告王委委,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伟伟、张大鹏、张位位、周磊、戴志高、汤先运、沙雨雨、沙依志、吕小峰、王委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依法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红亮代理审判员 周新欢人民陪审员 刘振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玉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