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6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6468号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将军支路会江巷33号3单元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664428929。法定代表人吴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菁,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杨健,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德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