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4执6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6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吴某某在七年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及利息共计66万元。保证人山某愿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自2016年9月份始,每月30日前支付3000元给李某某。被执行人以名下所有的渭城区某某国际A座804室做为还款保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4执6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审判员 段边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