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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民初2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周x诉被告龚xx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龚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422民初2222号原告周x。被告龚xx。原告周x诉被告龚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亚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被告龚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7月通过网络相识,2015年7月28日登记结婚。由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品行不良,举止粗暴,与我性格不和,经常因小事发生口角,因为所受教育程度不同,世界观、价值观不同,兴趣爱好都磨合不到一起去。被告有暴力倾向,甚至威胁我说如离婚就杀了我全家,因为害怕,我一直忍耐被告所作所为,也总是努力劝他改掉恶习,但均无结果。综上,要求与被告离婚,我与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存款及外债、无债权。被告辩称,我和原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10年7月份开始相识,登记结婚后,双方相互了解,尤其本人的脾气原告全部了解,而且已经接受,并不向原告所述那样。婚后确实发生过小矛盾,但并没有影响我们的感情,我也没有打过原告,基于以上,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7月通过网络相识,2015年7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后因琐事双方发生口角,另因双所受教育程度不同,世界观、价值观不同,日常生活中也产生过矛盾,现已于2016年8月8日分居至今,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存款及外债、无债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登记证、等相关证据载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网络聊天相识,且相处时间较长,婚前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在日常生活中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及世界观和价值观不同有过口角生气现象,但不影响夫妻感情的和睦相处,诉讼中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并一再表示有和好的可能,说明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改正各自不足,日常多些感情交流,夫妻关系仍有维持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x与被告龚xx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亚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楚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