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商初字第121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国亨机床有限公司、上海韧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玄商初字第1218号之四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长江路198号11楼。法定代表人:赵维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斌,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晶,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万达广场DA1幢20层2021室。法定代表人:陈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峰,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轶函,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美达公司)与被告江苏国亨三星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亨三星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苏美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国亨三星公司支付货款(不含税款)、代理费共计21089086.75元,���及逾期违约金1114996.29元(按每日万分之七标准暂算至2015年8月11日,最终金额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国亨三星公司支付已经产生的银行费、仓储费、保险费等费用共计558863.08元(上述费用暂计算至2015年8月11日,最终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如下事实:2016年1月20日,原告就案涉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镇江国亨机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文林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批捕,即将被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现案涉事实中谢文林涉嫌合同诈骗罪已由公安、检察机关立案受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权的职权范围,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飞人民陪审员 徐莹莹人民陪审员 单凌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巫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