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04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开发区支行与马鞍山市同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同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开发区支行,马鞍山市同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同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羿炜,张红梅,杨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2519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史美海,支行行长。被告:马鞍山市同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羿炜。被告:安徽同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红梅。被告:羿炜,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被告:张红梅,女,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杨俊,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徽商银行���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开发区支行诉被告马鞍山市同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同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羿炜、张红梅、杨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马鞍山市同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同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羿炜、张红梅、杨俊无法直接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沈北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田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