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2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陆文巷与吕腊福、舟山市后胜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文巷,吕腊福,舟山市后胜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1838号原告陆文巷,男,汉族,1963年11月12日生,住江苏省宝应县。委托代理人卞文,镇江市丹徒区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腊福,男,汉族,1963年1月18日,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被告舟山市后胜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峰景湾西路50-5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文巷与被告吕腊福、舟山市后胜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中难以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陆文巷与被告吕腊福、舟山市后胜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胡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陶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