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02民初2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某1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02民初2487号原告刘某1,女,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曾某,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原告刘某1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1诉称:1999年7月份,原、被告在三门峡相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取名刘某2。孩子出生后,双方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曾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1与被告曾某在三门峡相识后,于××××年××月××日在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取名刘某2。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不合。刘某1曾起诉法院要求与曾某离婚,后于2015年10月15日撤回了起诉。现刘某1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决。本院认为:原告缺席)如下:刘某1缺席)如下:与被告缺席)如下:曾某缺席)如下:缔结婚姻时间较长,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双方之间的矛盾尚不足以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缺席)如下:刘某1缺席)如下: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驳回原告刘某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马军亚审 判 员 马 宁人民陪审员 王 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薛铁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