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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1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冯振东等与刘昌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振东,郭永卿,冯晓燕,冯吉涛,刘昌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728号申请执行人:冯振东,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郭永卿,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冯晓燕,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冯吉涛,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昌吉,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振东、郭永卿、冯晓燕、冯吉涛与被执行人刘昌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明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