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执1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水銮与梁露永、莫兴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水銮,梁露永,莫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1552号申请执行人:李水銮。被执行人:梁露永。被执行人:莫兴军。本院在执行李水銮申请执行梁露永、莫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报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梁露永、莫兴军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2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为250000元及利息,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 聪审判员 黄庆朝审判员 杨礼添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繁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