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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7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曾凡礼与遂宁市鑫华建筑工程公司、全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凡礼,全勇,遂宁市鑫华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7执5号申请执行人曾凡礼,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邛崃市人,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代理人白明,玉树州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全勇,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四川省射洪县人,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遂宁市鑫华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华礼,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曾凡礼与被执行人全勇、遂宁市鑫华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玉民二初字第00023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全勇、遂宁市鑫华建筑工程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凡礼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全勇、遂宁市鑫华建筑工程公司偿还劳务合同纠纷款744030.00元;被执行人全勇偿还垫付一审案件受理费10843.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遂宁市鑫华建筑工程公司、全勇工程款4254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16年9月23日至2017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丁它次审判员 玛当& # xB;审判员 蔡  吉  永  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布   扎   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