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阎某1与阎某2、和某1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某1,阎某2,和某1,和某2,和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2138号原告:阎某1,女,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阎某2,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和某1,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和某2,男,1970年6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和某3,男,1972年3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阎某1诉被告阎某2、和某1、和某2、和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阎某1负担。审 判 员 常 菲人民陪审员 闫青玲人民陪审员 程爱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冲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