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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民辖终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甘肃宏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宁夏建筑、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宏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宁夏建筑安装工程分公司,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民辖终1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宏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宁夏建筑安装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负责人:姚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甘肃宏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甘肃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宁夏建筑安装工程分公司、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6)甘0103民初3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甘肃宏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与上诉人并未约定管辖,并且其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甘肃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宁夏建筑安装工程分公司与上诉人协议管辖对其不产生效力,上诉人有权选择其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甘肃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宁夏建筑安装工程分公司未答辩。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甘肃宏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宁夏建筑安装工程分公司2015年6月4日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甘肃宏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原审原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甘肃宏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另,根据本案原审案卷反映,甘肃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宁夏建筑安装工程分公司、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案于2016年7月18日同时向原审法院书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英贞审 判 员  陈 磊代理审判员  芦 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小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