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刑更1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王才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才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1773号罪犯王才刚,别名XX,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石桥市人,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7日以(2001)营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才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10月29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6年9月11日经本院以(2006)大刑执字第16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不变;2013年9月2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20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不变。现刑期至2018年4月11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6年9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王才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4年2月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记功6次,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才刚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才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才刚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