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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民申1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明堂、陈加庚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明堂,陈加庚,郑州农家乐饲料有限公司,许光新,许占青,许道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16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明堂。委托代理人:胡锐,河南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柯,河南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加庚。委托代理人:胡锐,河南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柯,河南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农家乐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107国道东200米贾鲁河河北岸。法定代表人:刘亚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锐,河南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柯,河南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光新,男,汉族,1952年12月7日出生,住中牟县。委托代理人:肖道灵,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修岭,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占青,男,汉族,1962年3月13日出生,住中牟县。委托代理人:肖道灵,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修岭,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道华,男,汉族,1957年11月4日出生,住中牟县。委托代理人:肖道灵,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修岭,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郭明堂、陈加庚、郑州农家乐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家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许光新、许占青、许道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三终字第2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明堂、陈加庚、农家乐公司申请再审称:郭明堂、陈加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建厂房,向中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和土地使用证,无法办理,该土地不能建造厂房,该合同无效,生效判决判令郭明堂、陈加庚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租金错误。郭明堂、陈加庚、农家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郭明堂、陈加庚与许光新、许占青、许道华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土地用于建设生产经营厂房(用于农家乐公司的搬迁)。合同签订后,农家乐公司(陈加庚)向中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被告知该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能办理转用手续。之后郭明堂、陈加庚、农家乐公司起诉要求退还土地整垫费用。该租赁合同签订后,农家乐公司(陈加庚)申请办理土地转用手续不能后,其签订合同目的不能达到,应当主张解除合同。郭明堂、陈加庚、农家乐公司一、二审均主张合同有效,又不主张解除合同,生效判决判令其支付租金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明堂、陈加庚、郑州农家乐饲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蒋瑞芳代理审判员  李百福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