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53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筱新机电经营部与天津市中凝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筱新机电经营部,天津市中凝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5394-2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筱新机电经营部。委托代理人:张蓓蓓。被告:天津市中凝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北区筱新机电经营部诉被告天津市中凝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渝北区筱新机电经营部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北区筱新机电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筱新机电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6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640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筱新机电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雨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小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