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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民初4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武桂琴与董新全、许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桂琴,董新全,许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432号之二原告:武桂琴,女,1967年2月2日生,汉族。被告:董新全,男,1966年7月1日生,汉族。被告:许福林,男,1974年5月11日生,汉族。原告武桂琴诉被告董新全、被告许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武桂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捌万元整;2、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依据原告武桂琴提交被告的身份信息,无法查找到被告。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被告,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身份信息,无法查找到被告,应视为无明确被告,故应驳回原告武桂琴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桂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予以退还原告武桂琴。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 勃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