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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4民初2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罗X诉余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X,余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4民初2544号原告:罗X,男,1981年6月22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被告:余X,女,1986年9月16日生。原告罗X诉被告余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蒋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4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11月2日,被告余X向原告罗X借款现金45000元,并向原告罗X出具借条一张,因被告未归还款项,故诉至法院。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2日,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罗X人民币现金肆万五千圆整(45000元)”。由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余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罗X借款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丁 民人民陪审员  许静霞人民陪审员  戴晓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