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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行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春凤与新郑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凤,新郑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豫0108行初39号原告李春凤,女,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委托代理人晋国庆,男,1959年10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新郑市公安局,住所地新郑市。法定代表人朱海新,局长。委托代理人苏江民、申宏伟,该局民警。原告李春凤诉被告新郑市公安局信息公开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雪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春凤及其委托代理人晋国庆,被告新郑市公安局委托代理人苏江民、申宏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春凤诉称,原告于2016年7月24日向被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申请内容“请依法公开:2014年6月30日上午约十点,龙湖镇郑老庄四组村民李春凤在自家房屋后,被四个不明身份人员殴打并限制人身自由约八小时,报案不立的法律依据”。被告于2016年7月29日回复,原告对被告答复不满,认为被告答复存在严重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在2016年7月29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违法。被告新郑市公安局辩称,一、原告向被告所寄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很显然,原告所申请公开的所谓“报案不立的法律依据”不属于答辩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可以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二、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6)2号)第三条之规定。原告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进行法律政策咨询的,不属于政府信息。就本院而言,原告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要求公开所谓“报案不立的法律依据”,也非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被告坚持执法为民的理念,本着有信必复的原则对其所做的答复意见本质上属于就案情所做的一种解释,尽管在答复中由于笔误,将故意伤害罪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误写作第二百三十二条,但并不影响案件性质。三、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所列举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起诉理由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3日,原告李春凤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告新郑市公安局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事项为:2014年6月30日上午约十点,龙湖镇郑老庄四组村民李春凤在自家房屋后被四个不明身份人员殴打并限制人身自由约八小时报案不立的法律依据。被告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于2016年7月29日以挂号信的方式给原告送达《关于对李春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意见》,该答复意见载明:“你在申请中所反映的内容由我局龙湖派出所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特此告知”。原告收到该答复书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答复内容违法。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挂号信信封及信件妥投回执单一份,被告提供的《关于对李春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意见》一份及挂号信函收据一份、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原告申请被告公开的是报案不立的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不属于公关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也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被告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关于对李春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意见》,告知原告其反映的内容已由龙湖派出所作为治安案件受理,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答复意见中法律条款引用错误,被告承认是其工作失误造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春凤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王雪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