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民初4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丽敏与何静,何玉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敏,何静,河玉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民初4607号原告王丽敏被告何静被告河玉代原告王丽敏与被告何静、河玉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2016年8月2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丽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静、河玉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丽敏诉称:2014年9月30日何静、何玉代向王丽敏借款50万元,约定2014年11月末全部还清,同时将用道里区埃德蒙顿路与职工街交口处1号楼A区1栋3单元21层01号房产作抵押。到期后何静、何玉代以无钱为由拒不还款。故要求何静、何玉代偿还王丽敏借款本金50万元。原告王丽敏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欠条一份。证明何静、河玉代于2014年9月30日向王丽敏借款50万元,约定该借款于2014年11约末前还清。何静、何玉代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王丽敏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为,王丽敏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依据王丽敏陈述及对证据的分析,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9月30日,何静、何玉代向王丽敏借款50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王丽敏50万元,此款用于南岔工程,何静、何玉代将道里区埃德蒙顿路与职工街交口处1号楼A区1栋3单元21层01号房产抵押给王丽敏。此款于2014年11月末前还清,如到期还不上,此房产归王丽敏所有”。还款期限过后,何静、何玉代未偿还王丽敏借款,现尚欠王丽敏借款50万元。本院认为,王丽敏与何静、何玉代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何静、何玉代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偿还王丽敏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王丽敏要求何静、何玉代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静、何玉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丽敏借款本金5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何静、何玉代负担(此款原告王丽敏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钢人民陪审员 巩丽华人民陪审员 路佳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佳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