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1执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淑莲与张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莲,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1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莲,职工。被执行人:张波,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淑莲与被执行人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初字第21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清志审 判 员 李衍华代理审判员 丛广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志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