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张红桃与谢国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桃,谢国建,张红桃,谢国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1360号原告张红桃,女,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帅凯,郑州市金水区法律丰产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国建,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桃诉被告谢国建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受理后,原告张红桃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谢国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红桃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张红桃负担。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