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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张红桃与谢国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桃,谢国建,张红桃,谢国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1360号原告张红桃,女,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帅凯,郑州市金水区法律丰产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国建,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桃诉被告谢国建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受理后,原告张红桃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谢国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红桃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张红桃负担。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