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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9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钱士勤与江阴敔山湖御府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士勤,江阴敔山湖御府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9596号原告:钱士勤,女,196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小明、奚红,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敔山湖御府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敔山湾西堤商业街。法定代表人:薛忠良。原告钱士勤诉被告江阴敔山湖御府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府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士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小明、奚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御府酒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士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御府酒店立即支付货款269952.4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过程中,钱士勤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御府酒店立即支付货款25358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17日,钱士勤向御府酒店提供蔬菜,共计货款269952.4元。钱士勤多次向御府酒店催要,但御府酒店至今未付,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御府酒店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17日,钱士勤与御府酒店之间发生买卖关系,由钱士勤向御府酒店供应蔬菜,共计货款253580元。钱士勤多次向御府酒店催要货款,但御府酒店至今未付。审理中,钱士勤陈述双方往来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送货后三个月支付货款,故本案中主张自2014年9月18日起计算利息损失。以上事实,有送货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钱士勤与御府酒店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御府酒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怠于行使自身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现钱士勤主张御府酒店结欠其货款253580元由其提供的送货单为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钱士勤要求御府酒店支付货款25358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钱士勤要求御府酒店支付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江阴敔山湖御府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钱士勤货款25358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钱士勤已预交),由钱士勤负担163元,御府酒店负担2512元。御府酒店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钱士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梁溪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沈金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 楠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