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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王炎鑫与哈尔滨中安福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焱鑫,哈尔滨中安福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209号原告:王焱鑫,男,197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哈尔滨中安福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岗区学府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志杰,职务经理。原告王焱鑫与被告哈尔滨中安福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淑娟代理审判员  梁 超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