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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0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石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广州市大利高制衣有限公司、广州市道路养护中心南城养护所合同纠纷2016民初1300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石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州市大利高制衣有限公司,广州市道路养护中心南城养护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08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石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郭瑞枝,职务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玲,广东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大利高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冯锡荣。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广州市道路养护中心南城养护所,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谭远德,职务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先,广东尚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石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东涌石基联合社)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大利高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利高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市道路养护中心南城养护所(以下简称南城养护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5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东涌石基联合社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大利高公司、南城养护所的起诉及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东涌石基联合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及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5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石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撤回起诉及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745元,由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石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2元,减半收取为5851元,由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石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燕宁审判员  郑怀勇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仁义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