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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民初2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西安创惠商贸有限公司诉中建四局第一建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创惠商贸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2民初2483号原告:西安创惠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敬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凯,男,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丁松,总经理。被告: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代表人:龙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红,男,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黎欢,女,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创惠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创惠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西安创惠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其余67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许小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成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