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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贺保申与被执行人柴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保申,柴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855号申请执行人贺保申,男,195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豫龙镇。被执行人柴建民,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沟赵办事处。本院在执行贺保申申请执行柴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柴建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随时依本裁定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开民初字第665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 翔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士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