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沈从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从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1944号原告:沈从龙,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个体,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维林,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陋室西街309号。法定代表人:荆晓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训贵,和县历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从龙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从龙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从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从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从龙负担。审判员 邱 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盼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