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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马忠和与孙连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忠和,孙连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006号原告:马忠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邦,故城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连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书泰,河北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忠和与被告孙连和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忠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由原告马忠和负担。审判员  田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鄢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