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民申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赵应梅、田景龙、贵州智博利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遵义新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高红卫、贺春、夏诗凯、李利红、吕玉明、陈旭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应梅,田景龙,贵州智博利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遵义新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高红卫,贺春,夏诗凯,李利红,吕玉明,陈旭红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民申1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赵应梅,女.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田景龙,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贵州智博利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105号万象国际A栋1单元17层26号,组织机构代码55664373-0。法定代表人田景龙,该公司董事长。三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世军,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遵义市汇川区天津路北门堤都CD栋三楼,组织机构代码21479584-9。法定代表人罗勋,该联社理事长。原审被告遵义新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遵义市新店子185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72211280-5。法定代表人高红卫,该公司负责人。原审被告高红卫,男.原审被告贺春,女.原审被告夏诗凯,男.原审被告李利红,女.原审被告吕玉明,男.原审被告陈旭红,女.再审申请人赵应梅、田景龙、贵州智博利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遵义新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高红卫、贺春、夏诗凯、李利红、吕玉明、陈旭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5)汇民初字第3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赵应梅、田景龙、贵州智博利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赵应梅、田景龙、贵州智博利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应梅、田景龙、贵州智博利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毕云开审判员 陈新辉审判员 胡海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