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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5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桂林市兴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建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兴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建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5民初1226号原告桂林市兴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法定代表人李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毅,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依蔓,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建林,住桂林市七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兴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市兴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市兴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兴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桂林市兴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