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2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马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麻乃马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02刑初176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麻乃马某某,男,1994年7月12日出生,回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化隆回族自治县,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6年4月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逮捕。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6)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麻乃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茂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麻乃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0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马麻乃马某某在新乡市红旗区新延路兄弟情网吧内,因故与网吧管理员陈某2发生纠纷,在互打过程中,马麻乃马某某用木棍将陈某2打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鉴定人陈某2右尺骨鹰嘴骨折,构成轻伤一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马麻乃马某某照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现场图、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等书证,证人马某1、马某2、陈某1等证言,被害人陈某2陈述,被告人马麻乃马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马麻乃马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麻乃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0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马麻乃马某某在新乡市红旗区新延路兄弟情网吧内,因故与网吧管理员陈某2发生纠纷,在互打过程中,马麻乃马某某用木棍将陈某2打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鉴定人陈某2右尺骨鹰嘴骨折,构成轻伤一级。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马麻乃马某某的近亲属马哈克与被害人陈某2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陈某2各项费用共计25000元整,陈某2对马麻乃马某某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马麻乃马某某照片、户籍证明证实其个人基本情况。2、前科查询证明证实经查询,被告人马麻乃马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3、现场方位图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4、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4月5日,被告人马麻乃马某某被抓获到案。5、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七一中心医院住院病历证实2015年8月10日陈某2受伤后住院治疗的相关情况。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陈某2辨认出马麻乃马某某就是2015年8月10日晚上对其进行殴打的人。7、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实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马麻乃马某某家属马哈克与被害人陈某2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陈某2各项损失共计25000元,该协议已履行,被害人已谅解。8、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陈某2右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已构成轻伤一级。9、视听资料证实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10、证人马某1证言证实2015年8月10日21时许,其和马某2在兰州拉面馆里工作,马麻乃马某某从外面回来,他拿了一根棍子,让跟他出去,其看他脸色不对,就和马某2一起跟着他出去了。三人一起去了兄弟情网吧,马麻乃马某某先进去,其和马某2进去的时候,看到马麻乃马某某拿着棍子打吧台内的男服务员,对方拿胳膊挡,其跟了过去用手推了男服务员一下,马某2就过去将其拉开了。男服务员的胳膊被马麻乃马某某打肿了。11、证人马某2证言证实2015年8月10日晚21时许,其在兰州拉面馆正干活时,表弟王振江来喊,说马麻乃马某某在饭馆对面的兄弟情网吧被打了,其和马某1就去了现场。到了网吧之后,看到马麻乃马某某手里拿了根木棍在打网管,其就上前将马麻乃马某某手里的棍子夺过来,劝双方不要打架,后民警就到现场了。12、证人陈某1证言证实其是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防控车民警,2015年8月10日晚上22时许,其接到市局指挥中心指令,称洪门农贸市场内兄弟情网吧发生了打架,其赶到现场后,见到打架双方人员,一方为网吧的网管陈某2,一方为上网人员马麻乃马某某及其朋友。经过了解,双方因上网的问题发生争吵,后发生了打架,网管陈某2说他的头部、脸部还有胳膊被对方用棍子给打伤了,马麻乃马某某说他的头部被打了。13、被害人陈某2陈述证实其在新乡市兄弟情网吧工作,2015年8月10日22时许,其和一名来上网的男子发生争执,对方就用拳头砸吧台,把吧台的计算器给砸坏了,其让他赔,他不赔,其就用拳头朝着他头部砸了两拳,对方说让其等着,就离开了。大概过了两三分钟,该男子和另外两名男子拿着棍子进到网吧了,一进来,该男子就拿着棍子对其进行殴打,后民警到了现场。其受伤了,胳膊疼、肚子疼。14、被告人马麻乃马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8月10日21时40分许,在兄弟情网吧,因上网问题其与网吧的男服务员发生争执,其用拳头砸了吧台上的计算器,对方让其赔钱,其说不给开机就不赔钱,后对方就用拳头朝其头上打了几拳,其跑出了网吧。后其拿了一根木棍再次进入网吧,马某2和马某1在后面跟着也进去了,其用木棍将男服务员打了,打到对方肚子及胳膊上。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麻乃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麻乃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马麻乃马某某与被害人陈某2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麻乃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44日,即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敬美审 判 员 王晶晶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嘉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