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执17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郑庆荣与郑庆忠、郑庆强、广州市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规划局越秀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2016执177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庆忠,郑庆强,郑庆荣,广州市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1773-1号申请执行人:郑庆忠,住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郑庆强,住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郑庆荣,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广州市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张为民。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原广州市规划局越秀分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杰文,职务:局长。申请执行人郑庆忠、郑庆强、郑庆荣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同申请执行人郑庆忠、郑庆强、郑庆荣到房管局办理广州市建设六马路造币左地段的“惠雅阁”商住楼西梯805房、惠雅阁东梯806及806-1房(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617号之一805房、广州市东风东路617号之三806房及806-1房)至申请执行人郑庆忠、郑庆强、郑庆荣名下的产权登记和领取房地产所有权证手续。所需的登记费用,由被执行人广州市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地产权证,但房管部门表示房屋均被查封,暂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已向其他法院申请解除房产的查封并同意在此期间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5784号案件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晓韵审判员 冯嘉彦审判员 曾永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俊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