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广全与被告范学刚、王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全,范学刚,王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303号原告:刘广全,1972年10月24日出生,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范学刚,1985年4月29日出生,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王敏,1989年8月12日出生,女,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原告刘广全与被告范学刚、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全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刘广全负担。审 判 长 王玉影代理审判员 王 薇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