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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广全与被告范学刚、王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全,范学刚,王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303号原告:刘广全,1972年10月24日出生,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范学刚,1985年4月29日出生,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王敏,1989年8月12日出生,女,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原告刘广全与被告范学刚、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全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刘广全负担。审 判 长  王玉影代理审判员  王 薇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