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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20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贵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贵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20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云园12-2-301号。组织机构代码79499520-5。法定代表人丁荣凤,董事长。被执行人顾贵彬,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顾贵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焕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