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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6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堵某某与窦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窦某,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68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窦某,男,1961年1月18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堵某,女,1971年5月26日生,汉族。上诉人窦某因与被上诉人堵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3民初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窦某于2016年9月22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窦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窦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窦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侃审 判 员  相媛媛代理审判员  徐聪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龙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