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6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堵某某与窦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窦某,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68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窦某,男,1961年1月18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堵某,女,1971年5月26日生,汉族。上诉人窦某因与被上诉人堵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3民初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窦某于2016年9月22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窦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窦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窦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侃审 判 员 相媛媛代理审判员 徐聪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龙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