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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终3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亚范诉胡启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亚范,胡启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3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亚范,女,汉族,1961年6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启国,男,汉族,1963年8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上诉人李亚范因与被上诉人胡启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122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亚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亚范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李亚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宇代理审判员  李蓬勃代理审判员  高云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琳璟 微信公众号“”